问题 | 土地集体所有能否解释为“按份共有” |
释义 | 中国农村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农村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未解决,所以许多人希望通过《物权法》来深化农村改革,特别是深化土地关系的改革。而《物权法》讨论稿正有一个相关的亮点———关于“共有”的第七章。 如果能按照这一章的条款来处理农村土地关系问题,我们可能找到一条出路。 农村“集体所有权”按目前的实际情形,在经济理论上和法理上是很难说清楚的一个东西,过去,我们笼统地把它看做是“公有制”的一个形式,仍然说不清它的意义。 但是,从农村集体经济当初产生的实际情形看,它是《物权法》讨论稿中所讲的“共有”所有权,而且是“按份共有”所有权。当初实行“合作化”,讲的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社土地的多少对收益分配有影响。这是一种典型的“按份共有”所有权。 后来这个“按份共有”所有权在实践中发生了变化。 如在合作化的操作中对农民实行强制;退社自由实际上成了一句空话;集体经济的“按份共有”逐渐变成了“共同共有”,甚至在“公权”难以监督的情况下,集体经济所有权很容易变成“实际控制者所有权”。 现在有了《物权法》讨论稿关于共有产权的规定,就给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找到了法理基础。我们有理由把现行集体所有制当做“按份共有”产权来处理。《物权法》讨论稿的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按这个规定,现在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可以要求退出集体经济,并将土地带走,成为独立经营的农民。 由《物权法》讨论稿提供的可能,我们可以让农民自己决定是否维持本社区的共有产权制度。按我的估计,农民就算选择退出集体后,农村会产生新的共有产权制度,包括各种各样的合作社或专业协会,但由农民自愿建立的这一类共有产权制度不会发生在直接农业生产领域,而只会发生在农业的产前、产后服务和加工的领域。 遗憾的是目前《物权法》讨论稿没有明确把集体所有权看做“按份共有”的共有产权。我以为,在《物权法》的修改中,应明确把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形式界定为“按份共有”的“共有产权”。[page] 毫无疑问,上面提到的改革将对农村利益关系发生很大影响,但我以为,积极影响是主要的、长远的。这样的改革将会带来我们未曾遇到过的许多问题,但最不需要害怕的是所谓农民卖地、土地迅速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最近在农村的调查让我说这个话时更有信心。 党国英(北京学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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