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有权取得--遗失物之取得 |
释义 | 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之物。漂流物与 失散的饲养动物,通常也被视为遗失物。构成遗失物须具备如下条件:(1)须为他人之物;(2)须为动产; (3)遗失人占有之丧失须非出于本意,也非因他人之夺 取;(4)须非隐藏之物。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 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一规定不仅不同于多数 国家的立法例,而且与国外立法相比则过于简略,尚存 在一定差距:它仅规定了拾得物所有权之归属问题,至于拾得人之义务(如通知、保管、报告)等诸多相关问 题,均未予以明确规定。只是司法实践已形成如下习惯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立即通知所有人,如不知失 主为何人,则应发出招领通知并代为妥善保存,或者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处理。其中,对于在公共场所拾得 的遗失物,应交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处理;而于其他场所 拾得的遗失物,则应交公安机关处理。遗失物在发出招 领通知后,经过一定期间仍无人认领,即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收归国有。拾得人在占有遗失物期间,如故 意实施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行为,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拾 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有权请求失主支付报酬之问题 ,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此均持否定态度,其目的在于发扬中华民族拾金不昧之传统美德。但也有学者 主张:"我国有关民事立法宜采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通常 作法,肯定拾得人具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出发,制定物权法时宜采用其他 国家或地区的通常作法,规定拾得人具有获得相应报酬 的权利,以平衡受领人和拾得人的利益,从而使拾得人 更自觉地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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