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物权法的出台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进步 |
释义 | 东方网3月10日消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两种重要形式,这就是人民经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民主,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协商民主。从这次物权法草案的制定、审议、讨论过程中可以充分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和重要成果。 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对制定物权法的重视、审慎及民主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自九届人大首次提请审议以来,有关方面先后召开百余次座谈会,从人大代表到政协委员,继而把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物权法的立法可以说是汇集了千万民众智慧。这位正在发言的政协委员叫王翔。2001年,他提交了一项名为《关于尽快出台物权法的建议案》的提案。今年两会,看到《物权法》历经七审,日臻完善,即将递交大会表决,王委员的心情不能平静。以往政协开会,很少参与讨论有关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而今年政协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讨论物权法草案。在这次物权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人大代表也每每字斟句酌,为这部法律的完善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参考意见。 经过广泛审议讨论、反复修改的物权法草案将于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投票表决。物权法的立法过程,进一步揭示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实行人民政协基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这两种民主,一个体现权利的表达和平衡,一个体现利益的兼容和并蓄,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具有中国优秀文化--"和合"的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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