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历史演变 |
释义 | 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历史演变 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则最早出现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当时的法则区别学派主张“动产随人”原则。到十九世纪,萨维尼的 “动产二分说”推翻了“动产随人”的古老原则。其后,威希特进一步主张,动产不论其位置是否固定,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至此,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一般原则相继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在我国,唐律是已知史料中最早涉及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范的法典。唐律中动产物权适用法院地法或诉讼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明代修律,将动产物权的准据法改成了法院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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