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层法院电子证据适用现状 |
释义 | 首先,在法律层面,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电子证据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具体表现为:对电子证据无法进行相应的归类,质证认证没有相应的识别认定的规范,面对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时没有程序可依等情况。这是我国目前立法尚不完善的硬伤,这种情况全国普遍存在。 其次,在司法实践层面,基层法院没有典型的案例做参考。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依照判例做参考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虽然是和大陆法系一样以成文法典为主,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无论法院还是民众很需要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现实的法院判例;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缺口大,物质装备水平不足,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把握跟不上科技的发展。 我国法院实施类似于判例法的案例指导,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及民众的实际司法需求。合理吸收和利用现代司法判例制度的精华,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及时发布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判案规则;另一方面,最好能够通过疑案报送研究制度来规范创制判例行为。就金寨县法院而言,据笔者调查,目前尚未有一起以电子证据定案的民事案件,即使曾经有过电子证据出现,也直接定为视听资料或者根本不予认定。这对于即将出台的新法来说,想要迅速的适应和普遍实施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再次,就技术层面而言,基层法院无法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因为技术问题无法获取证据,无法保全电子证据,甚至连庭审时都无法现场演示。即使是计算机专业的,也分硬件和软件方向,并非都能熟练的进行电子证据方面的工作,更不要说审判人员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在庭审过程中对电子证据的认证了。因此,即使新法出台,审判人员掌握了相应的理论基础,但技术方面跟不上,对电子证据的适用依然会是束手无策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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