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 |
释义 | 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争议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公民与国家机关,当行政行为侵害到公民权益时,公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也是对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方式。 ![]() 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范围 (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认了级别法院的管辖之后,地域管辖上的一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原告要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二)特殊地域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 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或者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限自由的强制措施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 三、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二)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 (三)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地域管辖主要分为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它们有各自的范围,如果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就不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若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法律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大家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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