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此案是否违反如实告知原则 |
释义 | [案情] 某保险公司的客户陈女士最近因贲门癌身故,家属拿着两年前开始投保的保单去理赔时,却被拒绝。一场保险“官司”就此展开。家属指责“保险公司不可信”,但保险业内人士却心平气和地回答,是投保人当初签的这份保单不诚信。 原来,陈女士1998年9月投保前就觉得吞咽有梗阻感,而且胸骨后时常疼痛,家人把她送医院作CT及胃镜检查,诊断为“贲门腺瘤”。但家人隐瞒了病情,只告诉她是肠胃有点问题。同年11月,在业务员的介绍下,陈某为自己投保了“99鸿福”保险,保额2万元。由于不知道真实病情,在填写投保单时她未告知患贲门癌的事实。此案是否违反如实告知的原则呢? [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案具备了客观条件,即陈某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但不具备“故意隐瞒事实”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一主观条件。其家属也认为,陈某是家庭妇女,又不识字,对医院的检查及诊断毫不知情,因此,不属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认为,尽管陈某的家属及医师对陈某的真实病情进行了善意隐瞒,致使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但陈某在投保单的健康告知中,对第11条第1点“最近一周是否有身体不适?是否服药?是否存在需施行手术的疾病?”及第2点“最近三个月内是否接受过医生的诊断、检查和治疗?是否住院和手术?”的回答均是“否”。而实际上,当时陈某已出现贲门癌的各种症状,并准备手术。如果陈某如实告知这一情况,核保人员必定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病历并由此了解病情,然后作出是否承保或是提高费率后承保的决定。因此,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启示] 在投保时,业务员会要求客户仔细填一份表格,上面的确会有繁琐的问题让客户写明。这份表格其实是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客户不认真对待,无意中会把自己的权益“卖”了。有的客户对自己的既往病史有顾虑,怕说出来就不能投保,其实,你完全应该把这个顾虑“移交”给保险公司,公司核保部进行仔细审核后,在售前就会作出加保费、拒保等决策。本案也提醒保险业务员,如实告知一定要尽最大可能告知事实,有时往往因一些细节的遗漏而隐藏了问题。有些业务员因为害怕客户嫌麻烦而简单问了几句就代客户填写其他项目,这样不是在帮客户,而是在害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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