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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释义 刘某在保险公司营销员王某的劝说下,同意为其女儿李某投保20年期的养老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王某代其填写了投保单,刘某在投保单上签字,并支付了首期保险费。(据刘某讲,她当时不知道应投保什么险种,就告诉王某女儿有糖尿病,但王某说:“不用写,反正这个险种也不体检,也不是什么重病。”)三天后,王某将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交给刘某。后李某因糖尿病住院治疗,在治疗中因医院出现失误导致李某死亡。

  处理完后事,刘某想到女儿保险之事,便找到保险营销员王某,通知其女儿已病故,王某帮助她办好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手续。保险公司经过向医院调查,了解了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的事实,遂作出拒赔决定。刘某不服,多次找到王某,最初王某说帮忙,后来说他也无能为力。刘某极为恼火,提出要告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提出可以把保险费退还给刘某,刘某不同意,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刘某其女儿带病投保,王某并不知情。王某代其填写投保单虽然不妥,但最后签字是投保人本人。因此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刘某认为:在其投保时已把被保险人有糖尿病的情况向王某讲过,王某说:“不用写,反正也不体检。”并代其填写了投保单。由于刘某对保险并不十分了解,就听信了王某的话。在被保险人病故后,刘某欲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王某还告诉她别向保险公司讲她女儿以前得过糖尿病。所以,她并未隐瞒被保险人得病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对王某的行为负责;虽然投保单是她亲笔所签,但对保险条款的内容她并不懂,因为专业性太强,所以并不知道带病投保意味着什么,她也相信王某是代表保险公司的,不会欺骗她。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刘某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刘某为其女儿带病投保的情况属实,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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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2:5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