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保翌日坠楼亡 家属索赔10万败诉 |
释义 | 投保人缴完保费的第二天上午便意外身亡,而保险公司以“合同有效期从生效日24时开始”为由拒赔,这让死者家属傻了眼。昨天上午,美国友邦保险广州分公司被告上法庭。广州广州法院当庭作出了判决。 投保翌日坠楼亡 保险公司拒赔付 沈兵(化名)原是广州市天河东圃创展空调安装维修工程部的一名维修工,今年25岁,广州市人。 今年3月24日上午,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业务员来到沈兵的工作单位推销保险。看到有“高空作业保险”险种后,沈兵就和另外几名同事一起买了全年保险费为299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一年保险。沈兵在填写了投保单后当即交付了299元并收到了友邦公司的收款凭证。 3月25日,也就是沈兵购买保险的第二天上午10点50分,沈兵在施工时因意外从九楼坠下身亡。 沈兵的姐姐介绍说,事故发生当天,沈家就打电话通知了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可是,5月初时他们却收到了该公司的拒赔函。于是,沈家一纸诉状将友邦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友邦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万元人民币。 如何定义“生效时间” 双方当庭鼓舌大辩 法庭上,沈家的代理人认为:沈兵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被告友邦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且交付了保险费,被告同意承保出具了保险单,而且保险单上明确标明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为2003年3月25日,“沈兵在填投保单时保险单还未送出,所以根本不知道还有合同期从生效日24时起的说法”。所以沈兵的死亡应当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和期限内的意外事故,友邦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义务。 对此,友邦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在沈兵和友邦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第八条约定“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自生效日的24时起到满期日的24时止”,这明确约定了友邦的承保期是从2003年3月25日24时起,而沈兵的死亡时间是“2003年3月25日上午10时50分”,此时保险责任还没有开始,因此,友邦无需向原告给予任何赔偿。 友邦代理人说,在保险单送达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没有人签收,所以保单实际上并没有生效。“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虽然沈兵交付了保险金额,但在保险业中这只是一个“要约”的过程,保险公司还要对投保人在保单上填写的各项投保条件进行审核,同意后才会签发保险单,这是保险公司的“承诺”过程。两个过程加起来才构成保险合同的成立。 沈家代理人当庭反驳了友邦的说法,他说与沈兵一起购买保险的几位工人提供了一份证词,证明“买保险时只看了责任免除的条款,其他内容都没有看过,卖保险的人也没有讲过核保和合同生效的问题”。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原告表示还要上诉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越秀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了判决:由于保险合同上约定了25日24时生效,24时仍属于25日,所以原告要求在合同生效前理赔的索赔理由不足,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原告表示将继续上诉。 来源:南方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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