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前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不予改正的保险公司,依法进行整顿,是法律赋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制止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目的是帮助被整顿公司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可能危害公司赔付能力和损害保险、会计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等;二是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该保险公司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该指定的人员应当是保险业务专业人员,且与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应当制作整顿决定并予以公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不仅涉及该保险公司的利益,更涉及该保险公司的客户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时,应当作出整顿决定,并及时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作并公告的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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