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韩国保险公估人制度 |
释义 | 截至1999年2月,韩国个人保险公估人数目已达2026人,截至1999年5月10日,保险的损失额及保险金进行公估或委托从事理赔公估事务的入担任此项工作。 根据理赔公估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理赔公估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理赔公估人,称为雇佣理赔公估人;一类是不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独立操仍损害理赔业务的理赔公估入,称为独立理赔公估人。 根据理赔公估人的业务领域,理赔公估人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公估人从事保险公估(包括船船保险、装卸保险、航空保险及运输保险)损害额的公估;第三种公估人分为对人和物公估两种,前者对汽车事故中的当事人的人身及相关方面损害额的公估,后者对汽车事故的车辆及其他方面损害额的公估。 理赔公估人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对损害发生事实的确认;(2)对法人及被害者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保险金支付协议如何,等保险公估结束后立即拟定理赔公估报告书,报告书应上交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保险公司。理赔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各款内容: (1)理赔公估接任日期、接任内容及委托人详细情况(必须注明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等接任合同内容; (2)报酬申请书(包括实际变相追加经费明细表);(3)保险合同事项;(4)事故及损害调查内容;(5)条款中保险公司支付责任范围等。 在韩国保险市场从业的理赔公估人有个人理赔公估人和理赔公价估单位两种。个人理赔公估人应通过金融监督院院长制定的考试并于一定期限内完成实务学习后在金融监督院注册。保险公司应将雇佣及解雇理赔公估人的细节于次年1月10日前向金融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在雇佣2人以上的理赔公估人时应将各人所承担的业务表示清楚。 为了在保险计理单位及理赔公估单位的业务操作期间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的损害时可以对保险法进行保障,金融监督委员会可要求保险计理单位及理赔公估单位将财产抵押在金融监督委员会指定的机关、参加保险或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 独立理赔公估人的报酬应以下列两条规定为标准: (1)保险公司负担报酬应由理赔公估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拟定标准;(2)保险签约人等(包括保险签约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被害人、其它与保险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人)负担的报酬以理赔公估人单位规定为准。在制定或变更第一项报酬标准时应就其内容及时间向监督院长提出申请,第二项报酬标准应获得监督院长认可。 金融监督委员会确认理赔公估人不称职或在业务操作期间有不适当的作为时可在一定时间里停止或解除其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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