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市上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
释义 | 苏州市人社局9月3日发布《关于调整2010年度苏州市工伤苏州定期待遇的通知》,明确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增加额度,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250元。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保险>办法》和苏州市《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规定,苏州市对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对象为2010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江苏待遇的人员。 调整标准如下:(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由工伤保险条例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按3332元/月口径计算。 市人社局提醒,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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