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医保政策5月1日实施 参保人员待遇提高 宁波市区职工医保新政策5月1日实行 本报选取9个关键词为你详细解读 参保者全年个人自负部分降千元 今年2月1日,宁波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宁波站提出补助申请。 调整后政策: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以后年度依次顺延)这一医保年度内结算的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累计在3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综合减负补助,3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部分补助80%,2万元以上仍补助90%。 而且,补助方式也更加方便了。今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提出申请。补助资金由市医保中心在次年度7月1日后直接计入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历年个人账户,可通过市内工商银行网点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 举例:退休人员郑大妈患了一场大病,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这个医保年度内,她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加起来达到了12万元,其中个人自负和承担的金额为2.2万元,符合职工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补助条件,可补助1.54万元,市医保中心在2010年7月1日前将1.54万元补助资金打入了她的个人历年账户中,那么王大妈可以选择将这笔资金留在个人历年账户中,继续就医时可按规定用于抵扣个人现金支付部分,也可以通过市内工商银行网点办理结转提取手续。 关键词5 乙类药品 降低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自负比例 解读:2010年5月1日起使用α-干扰素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重组人生长激素这三类进口产品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由30%下降为20%;使用腹膜透析液取消个人自负比例;使用乙类医用材料个人自负比例原为5%的下降为3%、原为20%的下降为15%、原为30%的下降为25%,例如,使用骨盆内固定材料,国产产品个人自负比例由5%下降为3%,进口产品个人自负比例由30%下降为25%。需要注意的是,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关键词6 个人账户 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A:购买非处方药限额 新政策调整了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限额规定。2010年5月1日后,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时,每次购买的限额从80元提高为100元(单品种最小包装除外)。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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