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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释义
    (巢政办〔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是指在一张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上打印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由过去的一项社会保险费开具一张票据改为一张票据开具多项社会保险费,从而达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缴费人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简化和优化程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05〕1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机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实行范围和参保缴费登记
    我市已开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均实行“一票征收”社会保险费。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所有用人单位均必须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缴费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向主管地税机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5、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登记信息传递制度,及时传递登记信息。
    6、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要统一参保登记办理业务,为参保单位编制统一的社会保险识别代码。
    (二)缴费基数核定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原则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以及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局、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规定执行。
    2、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双基数分别核定管理的办法。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未经本人确认,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予以一次性补偿。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page]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
    3、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分别按照上年全省、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费率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缴费申报和费款征收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申报并如实提供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1、同一参保单位实行统一的参保编码和统一的缴费编码。
    2、用人单位按照统一缴费依据分别计算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额,于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到劳动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申报次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及其工资明细资料。征缴中心应及时完成审核工作,于每月底前将征集计划传递给地税部门。
    3、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向地税部门进行申报缴纳,如实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报送财务劳资报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金额明细表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单位月应缴费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月应缴费工资总额之和的,按本单位职工个人月应缴费工资总额之和计缴。
    4、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半年或年申报缴纳。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5、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总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没有设置账簿的;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申报的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参保缴费管理
    1、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和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稽核中,发现缴费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的缴费额缴费时,应通知地税部门予以足额征缴,减少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和逃避参保的现象。
    对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的单位,地税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按规定追缴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制定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办法,加强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确定一个固定的时间段组织专门的社会保险费检查,对上年度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汇算清缴,实行重点稽核。[page]
    2、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一票多费”征缴机制改革文件精神,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自觉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用人单位每年应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所形成的决议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应将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公开;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写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条款。
    二、明确职责
    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征管优势,按照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规范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实现“五险”统征、统查、统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传递征收信息。
    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组织“签约参保”活动,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工作诚信档案,监督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抓好社会保险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照同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代码唯一性要求,统一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统一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并及时制定传递征集方案。
    财政部门要将社会保险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支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
    人行国库部门要及时对入库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分账、核算及数据传递。按月与地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账,确保各项基金入库数据准确一致。
    审计部门要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重点是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的真实、完整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安全有效情况,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等。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一票多费”征缴机制改革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开展工作。市“一票多费”征缴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要继续完善联系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并加强对县区的目标考核。
    二要加强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解决征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工作。
    三要深入发动。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编印征缴改革宣传材料,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使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这项改革,营造良好的征缴环境。[page]
    四要夯实基础。由地税部门牵头,建立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为“一票多费”征缴工作创造条件,打好基础,实现地税、财政、劳动保障、人行国库等四部门计算机联网和资源共享,使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对账及查询服务等功能均纳入计算机管理。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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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23: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