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寿保险保险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管辖法院为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人营业费用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本保险的手续费为所缴保险费的20%。 六、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1-n/12)。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八、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三、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十四、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五、全残:指《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所列明的事项。即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可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投保单位团体规模折扣标准 团体规模 100人以下 101-500人 501人-1000人 1001人以上 保险费折扣率 - 2% 4% 6% 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9月)缴费表
(每年每千元保险金额) 单位:元 投保方式 投保年龄 保险费 一类职业 二类职业 三类职业 四类职业 全部投保 统一费率 3.6 5.4 8.1 9.9 部分投保 16-40 1.5 2.5 4.0 5.0 41-50 2.6 3.6 5.1 6.2 51-55 5.8 7.3 9.5 11.0 56-60 10.1 11.8 14.3 16.0 61-65 11.4 13.3 16.1 18.0 注: 1.职业分类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职业分类表》执行。分类表中属拒保范围的团体业务,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报总公司另行审批。 2.调整幅度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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