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与货损索赔 |
释义 | 2003年,某保险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诉至法院。 本案当事人有4位。原告:某保险公司;被告一:保险表明有关赔款已通过银行汇出。 法官说案 1.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问题。 在本案运输合同关系中,J公司为某货运公司提单记载的托运人,某货运公司作为提单抬头人,系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和实践,作为托运人的J公司与该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某货运公司是本案运输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某货运公司将装有涉案货物的集装箱交第三人H海运进行实际承运,H海运作为涉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同样应当依法承担其对托运人J公司的运输义务和责任。原告作为J公司的保险人,其进行代位求偿的对象也应当是涉案的承运人某货运公司和实际承运人H海运。 原告的被保险人J公司与某货运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被告某货运公司接受本案托运人委托出运货物,并签发了提单,有义务进行合理的积载,妥善地照料货物,将有关货物安全出运,并依提单记载的内容,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在目的港向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完好地交付货物,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H海运在其实际运输涉案货物的责任期间内,也同样负有谨慎照料、管理和完好地交付货物的责任。涉案被告和第三人均确认货物已经全部损坏,除非在依法可以免责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2.关于原告的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 本案保险单已经背书转让给收货人,收货人作为涉案保险合同的受让人,有权凭全套正本提单和保险单要求原告依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原告对其作出赔付后,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有权对有关承运人提出索赔。原告承保涉案货物的一切险,包括提货不着险,涉案被告及第三人均确认货物已经全损并已作废弃处理,故有关被保险人实际已无法提到货物,原告的赔付并未超出其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至于有关贸易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否有损失,则不是保险合同所应考虑的范围,原告只要向合法的提单及保险单的持有人进行赔付,就履行了其作为涉案货物保险人的合同义务。 3.关于涉案货损是否因火灾引起,以及承运人在本案中可否免责的问题。 涉案当事人对船舶发生火灾一事均未提出异议,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有关货物是否因火灾而受损。法院认为火灾事故的形成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可以分为起因-燃烧-大火-救火-清理事故现场等几个阶段,每一阶段都应被认定为火灾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或两种情况共同造成了涉案货物的损失,都应被认定为是火灾造成的。依照法律规定,在火灾情况下承运人有权主张免责,除非货方能够证明承运人本人有过失。因此,本院认为涉案货物损失的直接原因是船上发生的火灾,被告和第三人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可以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负赔偿责任。 4.关于被告上海某公司的义务和责任问题。 本案现有证据除了能够证明上海某公司代理某货运公司签发了提单之外,未能够显示该公司在本案运输合同中的主体身份及其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原告虽向上海某公司提起诉讼,但并未提供有关上海某公司应当承担本案货损责任的证据及有关责任所赖以建立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涉案货物损失依据不足。[page]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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