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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
释义
    一、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
    出现下列情形,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并向社会公布。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应具备哪些条件
    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正当的债务,如合法的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债务,不包括非正当的债务,如赌债等。
    2、所负的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被没收后还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就不能以没收的财产来偿还。
    3、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没收财产中,如果发现有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公民个人的财产,经原主请求返还,查证属实后,应当归还原主。
    三、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将如何执行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上述规定表明,罚金和没收财产均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对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缴纳,并可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罪犯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追缴。但由于发生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免除缴纳,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后,可以根据其困难的大小裁定减少或免除原判决的罚金。行政机关对罪犯就同一事实已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判处没收财产的,不得没收发球罪犯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对查封前罪犯的正当债务,需从没收财产中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在没收财产的范围内酌情偿还。如果在没收财产中有罪犯侵吞、霸占、抢劫他人的财产,经被害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将原物退还。如果发现罪犯需用没收的财产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应当允许其先支付或扣除赔偿金后,再予执行没收财产。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是要根据失信被执行人是否有还款的能力,这需要看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等条件进行判断的。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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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