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巨灾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
释义 | 从今年初南方部分地区遭遇罕见的冰雪巨灾,到“5·12”四川汶川突发的这场强烈地震,这些灾难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衍生出大量的次生灾害。 据民政部报告,截至5月28日12时,四川汶川大地震已造成68109人遇难,364552人受伤,失踪19851人。截至5月28日,死亡的被保险人达到1.5万人,伤残的被保险人达到1945人,被保险房屋倒塌4.29万间。因灾情复杂使得保险报案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另外失踪人员投保情况尚不明朗,上述保险人伤亡及财产受损情况仍有待更新。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8日12时,全国共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347.87亿元,实际到账捐款258.98亿元。来自财政部的消息显示,截至28日14时,各级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195.5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153.85亿元,地方财政投入41.72亿元。 业内专家预测,以目前的财政救济和社会捐赠总额,远不能抵消此次灾难造成的巨额损失。而与财政救济和社会捐赠相比,商业保险赔付相对更少。截至5月28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1.7万件,已付赔款1.35亿元,比5月27日增加602万元,其中人身保险已赔付8095.6万元,财产保险已赔付5448.3万元。 众所周知,因地震涉及面和赔偿金额往往超过保险公司理赔能力,我国各产险公司对地震造成的损失多排除在保险责任外,但部分企业与部分保险公司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地震损失可获赔偿。另对寿险企业而言,大部分人身保险没有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因此,此次灾害导致的寿险赔付要明显多于财产险赔付。 目前暂不能统计此次震灾的人身险赔付率,但细分险种不难看出,截至5月28日,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死亡1346人,伤残47人,已支付赔款2126.7万元;健康险被保险人死亡48人,伤残116人,已支付赔款9.5万元;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死亡1.3万人,伤残1417人,已支付赔款5959.4万元。人身险、健康险覆盖面明显偏低,且县域范围销售的意外伤害险,保额多数较低。多数专家指出,此次地震灾害恰巧发生在四川山区等经济欠发达区域,进一步凸显保险覆盖面低、保险深度不足等共性问题。 “地震属于典型的巨灾风险,传统上应对巨灾的方法以依靠政府和社会事后救济为主,这种方式在以往和此次抗震救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未来仍然会在巨灾救济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清华大学教授陈秉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全员参与”巨灾风险管理 “对国家而言,巨灾风险管理是一个全员参与的体系。”中国人保产险再保险部总经理张青称,此次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部署下,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参作战部、保监会等各部门、各行业和各级政府纷纷启动应急机制,举全国之力抗震救灾。客观而言,保险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应是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page] 业界进而呼吁,面对此次灾害造成的巨额损失,建立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地震保险体系,应提上议事日程,以进一步发挥保险业风险补偿功能。针对近年多次自然巨灾频发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政府应及时从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寻找突破口,抓紧研究和建立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事实证明,我国是一个自然巨灾多发的国家,传统上以政府救济为主的救灾方式,仍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政府财政的稳健和持续性。”陈秉正建议,根据国际经验,在传统救济方式以外,建立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地震保险体系,可让商业保险和传统救济方式形成互补,在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发挥独特作用,如此次地震中推出的一些灵活变通的应急措施,为及时救济灾区群体发挥了特殊作用。 陈秉正建议,可以从地震保险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部分地区试点建立由政府主导、部分财政性、商业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家庭广泛参与的地震保险体系。如由保险公司设计并销售具有地震保险责任的保单,政府对经营地震保险的保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政策支持,考虑建立具有政府背景(政府直接管理或给予财政支持)的地震风险基金,同时颁布有关法规,要求单位和个人必须投保地震保险。 据了解,在日本、新西兰等地震多发国家和地区,已设立较为完善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其中新西兰的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保险协会三者各司其职应对地震风险,如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其积累的巨灾风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利用三个层次的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风险分散,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保险协会负责启动应急计划。根据规定,如果新西兰地震委员会支付2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巨灾风险基金支付至耗尽,仍不足时,由政府负担剩余理赔支付。 加大“非政府成员”参与程度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形成的风险具有客观性,社会和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建立科学的风险转移或分散制度,明确有条件的公民和企业对于各种不确定性风险都具有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认为,这种责任是通过强制或道义的约束,要求有条件的社会个体必须对可能造成他人或社会负担的风险,采取一定程度的转移或分散措施,承担因转移或分散措施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由公民和企业组成的社会个体,事实上具有风险第一承担者的义务。[page] 郝演苏同时称,就整个社会而言,必须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社会个体转移或分散风险的通道,形成由不同社会成员共同建立的互助共济制度。面对那些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能力履行其作为风险第一承担者义务的特殊社会群体,政府则作为最后承担者,担负起保障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需要、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责任。即使是在财力充裕的欧美国家,出于保护纳税人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原则,政府仍然要明确公民、企业和政府对于风险的承担程序,否则将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消极和负面的影响。 郝演苏建议,社会和政府要对社会个体转移或分散风险进行有效指导和约束,以避免许多遭遇灾害的地区在财政对风险承担全部责任之后,无力对地方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有效投入。通过保险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和分散,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风险管理模式公认的基本路径选择。 “在明确风险承担程序的同时,我们仍然建议,在整个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应进一步加大‘非政府成员’的参与程度。”多名专家表达出这一共性观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