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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的成立
释义
    一、 保险利益概说
    (一)保险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保险利益原则在国际上已广被认同和执行,我国保险法虽在"保险合同"一章对保险利益作了界定,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除此之外,保险法对于如何确保保险利益的实现并没有更多的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在实际保险活动中,处于劣势一方的投保人总是难以凭借保险利益原则为自己争辩。尽管我国合同法也规定格式条款在出现异议时,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但对于一般人难以读懂的保险合同,我们的司法天平似乎更易倾向于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不是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从我国保险业即将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趋势看,在我国的保险立法中进一步明确保险利益原则,对外可使我国的保险立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内可以进一步完善保险立法,解决保险业务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改变立法滞后于实践的状况。
    五、结语
    综上所述,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具有适法性、确定性和效力性。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成立要件上是有瑕疵的,为杜绝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的发生,应当使这种行为归于无效。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个前提,才能进一步准确认定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实践中发生的许多问题均可在这方面找到根本原因。所以,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保险利益对于保险合同成立所具有的重要性,尽量避免和最大限度的减少由于这个问题所引起的纠纷,从而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最终层面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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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