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
释义 | </script> 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 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全面建 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不得 将现有工伤保险工作推迟到《条例》实施后进行。二要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三要分级 负责,做好信访工作。各地要对《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 行梳理排查,准备好应对措施,做好思想工作,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维 护社会的稳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贯彻落实《条例》,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劳动保 障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出谋划策,使贯彻落实《条例》列入政府 工作议程,全面推动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条例》落实,积极主动与民政、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卫生、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沟通,同工会、残联、企业家协会等组织进行联系,争取 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协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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