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
释义 |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7-25 【生效日期】1996-07-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199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三、保险费率:年费率为0.5%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也适用于本保险,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则以本条款为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