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已经2006年11月8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完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制度,提高综合保险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待遇享受) 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成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生育补贴,标准为: 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或累计缴费满2年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 连续缴费满2年不满3年或累计缴费满3年的,补贴标准为1400元; 连续缴费满3年不满4年或累计缴费满4年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 连续缴费满4年不满5年或累计缴费满5年的,补贴标准为2400元; 连续缴费满5年或5年以上或累计缴费满6年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 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婴儿,按所对应享受的补贴标准增加1倍的补贴。 女职工生育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医疗个人账户用途) 医疗个人账户除支付门诊药品费外,也可支付购买医疗器械的费用。 第六条 (医疗个人账户清退) 参保人员在终止综合保险关系后,其医疗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医疗个人账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滞纳金)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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