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能否在公告期间作出判决 |
释义 |
法院能否在公告期间作出判决? 只有在公告期满后才能作出判决。如果在公告期间没有权利申报,则表明汇票上的权利属于申请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通知程序是在票据失窃、灭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对票据权利人或者其他可以背书转让的事项给予相应救济的程序。其核心是敦促未指明的利益相关者通过公告宣布其权利。未作声明或者声明被驳回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公示程序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一般来说,公示是指最后一位持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希望通过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以实现其对票据的权利,而不是因其对票据的权利而与他人发生纠纷。因此,在公开传唤的情况下,尚未确定的另一方是非诉讼方。受公告程序约束的案件无需在法庭上审理。只要发布公告,可在公告期内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公告的案件,无论是判决或者裁定终结的,人民法院都不得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由此可见,公示程序不适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从事实上讲,票据撤销权又称确认权,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票据撤销权;二是确认权利,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权利,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并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的前提是丧失的票据权利尚未实现,即付款人尚未付款。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意味着该权利尚未实现。但是,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票据权利完全有可能由非债权人实现,这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妨碍人民法院日后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时,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是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决定,付款人应当履行。付款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采取强制措施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许可。申请人在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在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终止公告程序。人民法院只对债权人的声明进行形式审查,并邀请申请人查阅利害关系人声明的票据。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终止公示催告程序的通知后,应当恢复支付;权利声明人提交的票据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声明。因利害关系人声明权利终止公示程序后,申请人或者声明人可以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遗失50万元银行汇票,向票据支付地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法院受理后,钢铁公司持有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银行汇票,其合法权益如何救济?钢铁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在公告期间向市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申报合理的,由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公示程序。当然,如果钢铁公司在公告程序到期后,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宣布其权利,它也将具有终止公告程序的法律后果 只有在公告期限到期后才能作出判决。公示期间没有申报权的,表明票据权利属于申请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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