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付令能否通过公告送达债务人 |
释义 |
支付令是否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债务人?提交支付令的条件之一是,支付令必须送达当事人,而不能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支付令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在监督程序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询问债务人,不开庭审理。因此,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这是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第一个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即债务法律关系明确,包括:(1)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并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2) 债权债务的内容应当明确,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应当明确,包括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期限,人民法院不得对尚未达到合同履行期的债务发出支付令。(三)债权债务标的应当明确。债权债务的标的物可以是物质、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仅限于金钱和证券。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得违法或规避法律。债权债务关系有效。也就是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是合法的,在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仍受法律保护。债权债务关系合法,但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时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债权人丧失申请支付令的权利。明确、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仅是适用支付令的首要条件,而且还规定了支付令适用的案件范围,即无论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何种事件或行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签发支付令。支付指令适用的案件范围不能任意扩大。在实践中,一些人认为,支付令也可以适用于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原因是,如果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就形成了债务法律关系。受害人向法院提供的损害过程和后果清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发出支付令。提交人认为,付款令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传统民法理论将他人人身损害赔偿分为侵权损害赔偿债务,受害人称为债权人,行为人称为债务人。但是,《民法通则》分别规定了债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即人身权),并没有将公民因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权利归为债权,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能适用支付令。 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支付金钱和证券。付款单是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发出的。由于设立监督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迅速、快速地解决纠纷,及时实现债权,因此有必要对债权人申请支付的对象进行限制,规定简单易行的标的物为债权人申请支付的对象。货币和证券可以起到简单易行的作用。这里所说的货币主要指人民币,在一定条件下也包括外币。例如,外币私人贷款受法律保护。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提单、政府债券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债务纠纷。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可以因债权人不履行债务而提出抵销请求。那么人民法院也需要对债务人的请求进行审查,这与监督程序的目的不符。因此,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则无法适用监管程序,也无法签发支付令。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并不限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其他债务关系,没有争议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发出支付令。付款单可以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交付给债务人,是指支付令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交付给债务人。以使债务人能够充分行使“反对权”。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必须送交债务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服务方式包括:直接送达、保留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有的同志认为,《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支付令应当采用哪种送达方式,因此支付令可以采用任何送达方式。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护债务人的“异议权”和建立监督程序的目的,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支付令,使债务人有机会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如果采用直接送达,债务人拒绝,也可以留置送达,但必须告知债务人付款指令的内容,这也可以保护债务人不行使“异议权”,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由于时间较长,无法达到简易、快速监督程序的目的,因此,它们通常不适合使用。首先,当公告期届满时,债务人可能实际上不知道付款顺序,债务人的“反对权”是不可能的;第二,公告期限为60天,太长,债权不能及时实现 提交支付令的条件之一是必须送达当事人,不能通过公告送达。付款单可以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交付给债务人,是指支付令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交付给债务人。以使债务人能够充分行使“反对权”。如果法律情况更复杂,欢迎您在线提供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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