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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更正回文抢注会被判刑吗
释义

1、 商标更正回文抢注是否会被判刑
    

一般不触犯刑法
    

如果确认为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将予以撤销
    造成的损失应分别起诉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先行注册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所谓“已被他人使用并以不正当手段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抢注”,是指恶意抢注他人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批准注册,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在用商标,如老字号、老招牌等。它们大多是历史上因经营某种商品而著名的商店或个人的名称,直接代表他们经营的商品。在不实行商标制度的时代,这些老字号、老招牌往往代表着那些信誉卓著、品质优良的商品。现在,为了吸引顾客,世界各地的企业都在竞相使用老字号和旧招牌作为商品商标。一些企业甚至通过抢先商标注册的方式获得了老字号、老招牌商标的专用权,然后起诉同行业中最先使用老字号、老招牌的其他竞争对手,甚至起诉侵犯商标的老字号、老招牌的真正拥有者。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恶意抢先”行为。如果该商标被恶意注册,该怎么办?
    

“恶意抢先”是指为了牟利而抢先注册已被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的行为。同时,如果该商标是恶意注册的,建议收集相关证据,支持《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相关规定。被指控侵权人符合《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被指控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在依法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经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初步审定并公告先申请的商标;同日提出申请的,应当对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初审、核准和公告,驳回他人的申请,不得公告。
    

商标法第32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抢先注册已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33条:初步核准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批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事实上,商标局在同一期限内收到类似或者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一般按照提交材料的时间顺序进行审查。因此,即使发现该回复被他人使用,也不必担心。只要后者迟于自己提交答复,商标局将对首先提交材料的一方的商标注册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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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