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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现担保权益的特别程序条件
释义

担保物权实现的特殊程序条件一、担保物权实现申请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担保物权实现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持有人”和“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其他人”。在实践中,如何理解“担保权益持有人”和“有权要求实现担保权益的其他人”的适用范围?考虑到该程序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关于担保权益实现的程序性规定,“担保权益持有人”和“有权要求实现担保权益的其他人”的适用范围应当根据物权法等实体法确定。根据中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权益的主体限于抵押权人、出质人和第二,担保物权实现管辖法院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申请担保物权实现的管辖法院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担保物权实现地的管辖权s位于;另一个是登记担保权益的法院的管辖权。新《民事诉讼法》采纳了上述两个地区管辖标准,第16条规定,担保物权的实现申请应由担保物权持有人和其他有权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中国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在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是多个且分散在多个法院管辖区,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如果每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卢巴编辑。com认为,由于这是一种特殊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实现担保权益的案件不应收取申请费。从现有的报告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有些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收取任何申请费。因此,使用特别程序对减少债权人的诉讼成本非常有益。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访问法律咨询网。com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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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