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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你必须支付实现担保权益的特别程序的法律费用吗
释义

1、 你需要支付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的诉讼费吗?
    

无需支付实现担保诉讼物权的申请费。第十四条申请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如果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每件应支付50至500元。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支付1.5%;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付1%;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支付。担保物权实现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应当向担保物权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也就是说,担保财产所在地和担保权益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不难理解。但是,对于质押中的权利质押,标的物是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财产权,该财产权不是有形财产,自然没有财产所在地。管辖法院一般由产权登记地确定。当然,有些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担保财产的所在地就是所有权证书持有人的所在地。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权和未登记物权,管辖法院应当根据担保物权的所在地确定。此外,如果多个抵押品属于多个法院管辖区,或者抵押品有多个注册地,每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基本法院申请。关于《民事诉讼法》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中未登记的担保物权问题,虽然不限于担保人的担保权必须登记为前提,但结合《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特殊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缺乏公示和公信功能。当事人对担保物权的存在或者担保的范围、数额有争议的,笔者认为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宜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毕竟,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制度本身缺乏实质审查能力。担保物权实现的实质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96条。担保物权的实现可以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这里的“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应该被理解为不完全列举。除物权法外,它还包括合同法、民航法和海商法,它们属于实现担保权的实体法律依据(当然,担保法也属于这一类,但其中许多规定已被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取代)。《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折价,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哦。建设工程价款应当按照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支付。“合同法的这一条款赋予承包商一项法律权利,属于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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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