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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制度可以签订,即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可选条款,不是强制性的。然而,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的规定改变了这种选择性。根据《工会法》第20条,集体合同制度不再是一项选择条款,而是雇主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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