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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如果车辆可以移动,有关各方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事故现场拍照或标记事故车辆的位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然后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和原因清楚的,应当先撤离现场,然后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应当不离开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离开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罚款200元;驾驶员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第十四条在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应当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并共同签署。损害赔偿协议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和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式、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除涉嫌交通事故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由交通警察处理。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采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在确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绝离开现场的,应当强制撤离;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警应当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交通警察撤离现场后,应当识别并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和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单、碰撞地点、车辆行驶路线等,根据现场的固定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叙述,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编制《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由当事人签字。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上,由当事人签字交付当事人。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明有关情况后,可以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2) 当事人拒绝签署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的;(3)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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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3: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