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婚姻无效新证据的程序处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婚姻有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在第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准予离婚,当事人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该怎么办?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实际上,法官对此有四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决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法院再审;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作出撤销原判的判决,驳回原告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第三种意见是,在民政部门对婚姻效力作出决定后,暂停二审审理,恢复二审审理;第四种意见认为,第二审案件应当暂停审理,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民事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终结后,二审法院将作出判决。 作者认为上述四种观点是片面的。首先,婚姻无效不一定要由民政部门宣布。目前,关于谁应该行使婚姻无效权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和民政部发布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民政部是否有权宣布婚姻无效;相反地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判决书副本载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解释(一)》第六条至第九条和《解释(二)》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和程序。根据这些规定,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认为,人民法院有权宣布婚姻无效。因此,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二审应暂停审理,不宜在民政部门对婚姻效力作出决定后恢复审理。此外,由于人民法院有权撤销该婚姻,该案也在人民法院审理中,第四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当暂停审理,当事人不宜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民事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终结后,二审法院将再次作出决定。第二,二审是否可以直接判决。第一审以离婚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离婚,当事人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应当属于第二审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二审法院提供的新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形处理:(三)原判决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撤销原判决,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变更判决。“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二审提供了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那么,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是否更合理?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效益”中进行平衡“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从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来看,二审直接解除婚姻比发回重审效率更高;此类案件简单。因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效力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这些案件在基层法院基本上是终审的,而二审法院的级别很高。二审法院直接修改判决比返还一审法院判决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由于婚姻无效案件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权,二审法院直接修改判决不会侵犯当事人的上诉权。从“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看,二审法院可以直接变更无效婚姻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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