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二审程序能否以书面形式审理 |
释义 |
在民事诉讼选择权问题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不系统,权威色彩过浓,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选择权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流于形式。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是当事人解决某些程序性纠纷的协议选择。本质上,它类似于诉讼合同。它是一项旨在直接产生程序法效力的协议。在当前弱化权力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的趋势下,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事项上达成的协议,这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民事二审程序能否以书面形式进行审理律师的回答:书面审理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概念。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民事第二审程序中,只审理当事人的上诉状和其他书面材料,不经诉讼参与人参加,直接作出判决、裁定的审判方式,合议庭只有在审阅文件、调查、质询当事人、核实事实,并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后,才能直接作出判决和裁定。这里的“直接判决和裁定”的前提条件包括: 1、标记和调查 2。询问当事人。清楚地核对事实。合议庭认为无需开庭审理,其中对当事人的调查和询问已超过笔试的限度,比单纯的笔试复杂得多。p> 因此,“直接判决、裁定”不能等同于“书面审理”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撤回起诉的规定及相关解释,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意见》)适用问题,该条规定,“第二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的经审查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第二审当事人确实有撤回起诉的权利,但结合整个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和程序体系,撤回起诉的权利并不是无限的。 首先,《民事诉讼意见》第191条前半部分规定允许当事人申请二审撤诉的前提是“当事人达成二审和解协议”,必须是“因和解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说明二审撤诉不同于一审撤诉,不仅要满足一审撤诉条件(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但也特别指出,由于双方和解,必须提出退出申请。因此,在上述案件中,二审法院仅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这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分析,第131条位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12章“一审普通程序”中,是关于原告在一审普通程序中回避的规定。该法第14章“二审程序”只规定了二审当事人撤回上诉,但没有提到撤回起诉。出于以下考虑,提交人认为,即使将第157条作为补充条款使用,也不能认为二审撤回起诉可以援引第131条的相关规定。因为《民事诉讼意见》第191条对二审撤回起诉作了专门解释。根据“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处理”的原则,这种情况不应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7条所述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范围,从案件的实际操作进行分析。与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对案件发展的不了解相比,在二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经有了一个“未决生效”的民事判决。这是法院对双方争议的初步司法意见,但也可能成为最终司法判决(如果二审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此时,原告可以持有一审判决书,观察和推测二审情况的发展。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时原告撤回起诉必然会有更多的“趋利避害”心理,撤回起诉只是为了逃避对他不利的最终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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