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裁判 |
释义 |
(1) 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三)原判决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对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补充内容: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的,可以上诉当事人不服当地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附上诉状。申诉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另一方应在收到回复后15天内提交回复。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复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另一方当事人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判的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 第一百七十三条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公告前申请撤回上诉的,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院长批准,并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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