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害人近亲属的请求抗诉权 |
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换言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无直接上诉权,为了体现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了被害人方的请求抗诉权,提起请求抗诉权的主体只能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由于受犯罪侵害而死亡的案件大量存在,对于这些案件,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请求抗诉权的主体就不复存在。此时,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其既不能提起上诉,也无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其行使诉讼权利的唯一途径只能是等待判决生效后,依据法律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和做法弊端有三: 一是造成了被害人一方诉讼权利的“真空”。与被告人相一致,被害人一方的诉讼权利应当存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然而,对于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近亲属在法院判决后至生效前这段期间,即使不服判决,也只能处于救济无门的窘境。司法实践中,虽然有些近亲属通过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引起二审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来维护刑事部分的合法权益,但这显然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也背离了设立该诉讼程序的初衷,造成了诉讼程序的混乱。从这一点上看,法律应当赋予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参与抗诉的权利。 二是使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均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地位应当是均等的。然而,就上诉权的行使而言,被告人享有完整的上诉权,而被害人一方享有的仅仅是请求抗诉权,二者明显不对等。而对于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近亲属就连请求抗诉权也无法行使,无疑更加深了这一不对等状况。另外,从行使权利的主体上看,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完全上诉权外,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而被害人的近亲属则无请求抗诉权,这也说明二者权利地位的不对等。 三是削弱了被害人对审判权的监督。被害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最深重的人,法院的审判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能最直观地感受判决是否公正,进而通过行使请求抗诉权对审判权进行监督。而如果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不能行使请求抗诉权,被害人对审判权的监督就大打折扣,这显然不利于实现审判公正。 综上,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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