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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审适用程序
释义

第二审人民法院除依照本章规定外,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合议庭在阅读材料、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事实清楚的,不得开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一并审查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形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无误,但适用法律有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并说明变更判决的依据和理由。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可以变更判决,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法院再审。四、发现第一审法院有下列程序之一,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一)违反公开审判法规定的。(2) 违反回避制度。(3) 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4) 审判组织的组成是非法的。(5)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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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