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案件审判前应当做哪些准备 |
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公诉案件后,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决定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后,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指定一名法官单独审理。人民法院书记员不是合议庭成员,其职责是记录审判庭的工作,处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项。审判前,合议庭可以拟定庭审大纲,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合议庭成员在审判中的具体分工;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要点和确定案件性质的要点;被告在讯问中需要了解的案件要点;控方和辩方打算在法庭上作证的证人、专家和研讯和检查记录的制作人名单;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词、物证和其他证据清单;试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最迟应当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如果被告不委托辩护人,通知被告他可以委托辩护人,或在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辩护。通知被告和辩护人提供身份、地址、通讯办公室指定的证人和专家名单、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和专家名单,以及在开庭前五天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副本和照片。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时间和地点 5。传唤、通知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笔录制作人和笔译人员的传唤、通知,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送达。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要时通知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 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不按照证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通知证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诉机关或者申请通知证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者通知不到庭,不影响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公开审理的案件,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应在开庭前3天提前宣布 上述庭审前准备工作对于保证庭审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做好。上述工作的书面记录应由法官和书记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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