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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名人名称和商标注册的困难是什么?
释义

1、 名人名称和商标注册的困难是什么
    

尽管名人名称的商标注册可以根据“不利影响”条款和“优先权”条款进行监管,二者的保护范围和程度无法应对新的、日益激烈的侵权方式,对名人名号注册现象的监管仍面临巨大挑战。缺乏法律制度——对名人姓名谐音商标注册的规定
    

<模仿名人姓名谐音的商标,如“罐到罐”、“闻不到气味”和“腹泻止住封口”,比直接使用名人姓名要有趣一些,对名人的影响更大。但是,由于目前的立法没有关于名人姓名谐音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能认定其不构成侵权。然而,通过考察民法精神的本质和商标法的宗旨,毫无疑问,我们会得出结论,“谐音商标”的匆忙注册损害了名人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些学者认为,名人姓名的谐音商标可以通过“不利影响”条款或“优先权”条款进行变相监管。然而,笔者认为“谐音商标”不应通过“不利影响”条款和“优先权”条款进行调整。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优先权”条款和“不利影响”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谐音商标”的情况。司法实践对“不利影响”条款和“优先权”条款的保护边界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和划分。如果仍将其应用于“谐音商标”的规定,将导致其超越并失去应有的意义。与“借用”其他术语的规定相比,“谐音商标”的规定不应直接承认立法上的差距,以便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抢注行为的起源——遏制名人姓名和商标的抢注
    

随着中国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公众的商标意识逐渐增强,但商标抢注也已成为一种普遍做法。抢注名人姓名和商标的专项业务在中国蓬勃发展,已成为商标注册的“朝阳产业”。它的疯狂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名人名号和商标注册猖獗有两个根本原因。首先,名人名号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当名人的名字被用作商标时,公众会将他们对名人的爱转移到使用名人名字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影响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二是违法成本低,获利可能性高。注册一个名人名商标只需2000元左右。一旦商标注册成功,转售成本可能高达数十万美元。即使抢注不成功,最严重的后果只是撤销注册商标,而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一些人认为,只要名人名号和商标的注册不达到违法程度,这是一种合理的商业投机,这应该得到名人和公众的容忍。然而,笔者认为,在实践中仍有必要运用司法或行政手段对名人名号和商标注册过热进行规制。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姓名和误认他人是不正当竞争,会扰乱市场秩序,造成竞争混乱。其次,大量商标注册机构争先恐后地对名人的姓名和商标进行注册,等待出售价格。“商标倒卖者”牟取暴利,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干扰了商标注册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抢注名人名号和商标只能使企业获得暂时的利润,但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从短期来看,基于名人对公众的吸引力,该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将有一个消费者基础。但从长远来看,道路将越来越窄。侵权风险和所有权纠纷就像一枚炸弹。企业完全不确定何时引爆。”
    

2。解决名人名号商标注册困难的方法
    

1。建立形象权制度
    

形象权又称商业化权和宣传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肖像和声音进行商业使用的权利,包括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699。形象权的保护范围可以涵盖所有能够使公众与名人本人产生联想的形象因素,从而使保护名人姓名的谐音商标、名人姓名的近似商标、以及,以及已故名人姓名的商标
    

设立形象权的原因是,中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制度来保护名人姓名、肖像和其他能够产生商业声誉的形象因素。以名人姓名权保护为例,我国现行人格权法侧重于精神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了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保护。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可以对抢注名人姓名和商标的行为进行规制,但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缺乏理论依据,保护范围有限。以“优先权利”条款的适用为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名人在其姓名中享有财产利益,更不用说姓名对应词语的所有经济利益。名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阻止他人使用他们的名字。此外,有些人绕过名人的名字,用名人名字的同名词,或名人扮演的角色的形象、签名或名字注册商标。这些行为也侵犯了名人的利益,但现行法律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试图用唯一的条款来处理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真的是“捉襟见肘”。形象权制度的建立有望应对我国各种新的侵权行为,为现有规定的适用提供更坚实的理论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学者认为,即使建立了形象权制度,也只能保护名人的形象,不是普通公众。作者同意每个自然人都有形象权。“就像每个人生来就有隐私一样,每个人生来就有权利拍摄699。”探讨图像权产生的根源是普通法体系中的隐私权。形象权与隐私权分离的原因是为了保护传统人格权所不能保护的个人财产权益。这两种权利的主体应该是相同的。因此,名人和非名人都应该享有形象权。然而,名人和公众享有的形象权当然是不同的,但这种差异只反映在根据形象权可以要求的侵权赔偿金额上。完善处罚机制
    

抢注名人姓名、商标现象猖獗。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行业缺乏监管。因此,我们不妨通过提高先发制人的成本和加强行业管理来规范先发制人的泛滥。
    

首先,规定那些匆忙注册名人姓名和商标并损害名人利益的人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立法机构没有解释此处的“其他”是否包括第32条规定的在先债权人。有学者认为,“其他人”仅指本条款“但书”之前提及的已生效和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对人,以及转让或许可合同的相对人。作者也同意这一观点。毕竟,本款规定了无效后的追溯力,不涉及对无效商标注册人的处罚。然而,立法可能希望对这一规定做出扩展性解释,或以其他方式规定恶意商标注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由于我国商标代理行业进入门槛较低,商标代理行业长期处于混乱状态。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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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7 16: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