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审判制度 |
释义 |
(1) 合议制是与独立制度相对立的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是由法官或陪审员组成的审判小组,审判和审判民事案件。 (二)第二审终审制度。 第二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经济案件经过两审后宣告终结的制度法庭。二审终审制度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案后,也可以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本案的终审判决。第二审和终审制度有两个例外:(1)当事人不能对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2) 人民法院对特别程序案件的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合议庭的组成在不同的审判级别有不同的要求。第一审合议庭可以由法官、陪审员或者法官组成;第二审合议庭只能由法官组成;再审案件原为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再审合议庭;(三)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加案件审判的制度。中国民事诉讼陪审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人民法院可以组成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非常简短。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陪审团制度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但法律没有将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作为审判组织的基本制度,也没有要求陪审员参加第一审合议庭。在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两者的比例没有限制性规定。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履行职责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在于:充分发挥公众在司法监督中的作用;审判组织内部有一个制约与合作机制(四)回避制度适用于回避的人员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具有一定司法职能或代表他人履行一定职能的人员。适用于回避的对象是:法官、书记官、翻译人员、专家和检查员。适用回避的法律情形是:(一)法官或者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 法官或者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3) 与此案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本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法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某些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或其他相关人员也应撤回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撤回的方法和程序。回避方式为:当事人申请,有关人员自行回避。撤诉程序为:撤诉必须在案件审理开始时或法庭辩论结束前进行,并说明理由。回避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是否同意撤回,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审理。从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人民法院判决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暂时停止履行与本案有关的职责,(五)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外,审判过程和内容应当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审理有例外。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进行公开审判,可能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甚至给国家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得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国家秘密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秘密和军事秘密,以及各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2)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主要是男性和女性在关系和个人生活方面不愿公开的案件 莱巴·晓边提醒你,在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双方申请闭门审理。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身体和性生活,或涉及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如果你想了解法律知识的其他方面,Luba还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来到法律知识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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