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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对方“骗钱”需要证据 才能以合理的价格为对方购买日用品,这是恋人交往中的正常现象 在相当多的案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是为了发泄情绪,报复和发泄愤怒,并要求被告退还在交流过程中支付的生活费,如餐费、电影费、旅行费、赠送给对方的衣服和珠宝。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很难证明被告确实收到了礼物。即使原告提供了发票,也很难证明实际费用花在了被告身上,而且大多数被告都不确认原告的索赔。原告面临巨大的诉讼风险。一些人主动撤回诉讼并结案,而那些坚持诉讼到底的人往往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2014年3月,张通过婚姻网站认识了同龄女性李。联系了几个月后,张认为他的女朋友在两船上,于是要求分手。分手后,张不愿意。一份请愿书将李彦宏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即李彦宏在通信过程中花费的费用 张彦宏的诉状列出了双边交流过程中的一系列消费费用,包括李彦宏手机1659.5元,充值300元,美国品牌电脑包139元,时尚休闲女鞋426元,时尚女装79元和126元,眼罩59元,总共2788.5元,等等。李娜没有回应,也没有参加庭审 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认为,为了维持两人之间的沟通,张某以合理的价格为李娜买单,购买生活必需品,这是恋人交往中的正常和普遍现象。张称,他只是在感情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才给李买了手机、衣服和眼罩,但他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欺诈,并裁定驳回张的所有主张。张拒绝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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