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不同情况下,确定合同履行的适用规则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权时,应分三级处理。首先,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应根据协议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以便确定履行合同的主管法院。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不考虑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协议不同。第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合同争议标的的种类确定合同履行地。有三种情况:第一,争议的标的是付款的,收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争议的标的是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三,争议标的不是上述支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如动产和产权的交付,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三,《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两种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特殊情况。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尚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的裁定不再适用;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立即得到清偿的,实际交易行为发生地直接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释与之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5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司法解释中关于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不符合本条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特别规则的合同类型的,不再适用,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例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中,该批复的内容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不一致,今后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合同义务内容对争议标的的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的履行地应当根据“争议对象”的类型确定,关键是要准确把握“争议对象”。本条中“争议标的”一词的使用主要源于《合同法》第62条第3款,并借鉴了其他国家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即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的合同义务的内容。因此,它可以被称为“诉讼相关债务”。合同的履行地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地。根据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可以是一个履行地,也可以是不同的履行地。双重服务合同和多重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合同义务。通常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3款的规定,每项合同义务都有其履行地。当事人因履行合同义务发生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不仅明确、简单,而且符合争端管辖权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即使是一份合同,如果有两个以上不同的合同义务,也可能有两个以上的履行地点。如果发生合同争议,履行地点也应根据有争议的合同义务确定。在理解“争议对象”时,应特别注意不要将“争议对象”等同于诉讼请求。在合同纠纷中,索赔是根据合同关系要求另一方承担合同责任的声明。合同履行地不能根据诉讼请求的类型来确定,只能根据有争议的合同义务,即诉讼请求所指的合同义务来确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第2款“争议的对象是支付货币”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支付货币 最典型的合同义务是贷款合同。贷款人起诉借款人偿还本息的,争议的标的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本息的义务。接受货币的一方是贷款人。此时,贷款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贷款合同中,如果贷款人需要转出贷款或借款人需要偿还贷款,双方都可以成为货币收款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成为货币收款方和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如果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后违约且未能交付贷款,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发放贷款,则争议的对象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而接受货币的一方是借款人。此时,借款人可将其所在地作为履行合同的地点,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贷款合同以外的合同,如果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付款,则本条关于收款方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也可适用于管辖法院的裁定。如果销售合同规定买方有义务先付款,卖方随后交货。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争议的标的物是支付货币,卖方是收到货币的一方,卖方所在地可被确认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物,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物是指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标的物,包括动产、产权等,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起诉并要求对方付款,即诉讼请求是付款。金钱支付索赔可以基于合同中的金钱义务或非金钱义务。此时,不能直接根据诉讼请求确定争议的对象,而是根据诉讼请求所指的合同义务的内容。例如,在销售合同中,a是货物的卖方,B是买方。甲方起诉并要求乙方支付货款的,争议的标的为货款,甲方作为货款的收款方,位于合同履行地;如果B起诉a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且争议的标的物是a的交货义务,则a是履行该义务的一方,a的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确认行为和合同成立行为,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付款、交付和终止三种情况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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