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价有效性的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1、 报价有效性的特点是什么?(一)要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因为要约人希望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发出要约,他应该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依法独立履行某项行为,主动提出订立合同的,(二)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通过要约充分表达其订立合同的意思,以便在受要约人接受合同时出示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已接受要约,要约人受意向书的约束。(3)要约必须发送给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缔约方,即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缔约方。原则上,要约是向特定的对应方发出的,但也向未指明的人发出。此时,它应该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明确其提案始终是要约而不是邀请;2、 它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确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根据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进行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要求的主要条款也不同。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得含糊。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能够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不能被接受。(五)要约必须符合受要约人的条件。 要约人只能为受要约人所知,并在送达受要约人后对受要约人具有实际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传达要约的信函在要约发出后丢失或未传达,则不能认为要约已送达。合同要约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忽视要约邀请被视为要约的情况 要约邀请是指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发出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诱导。其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主题,也可以是未指定的主题。其目的是诱导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从而达到订立合同的效果。然而,在民事法律实践中,法律的规定不能简单地适用。我们应考虑不同情况的实际情况,仔细分析要约和邀请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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