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① 决定合议庭的组成。审判公诉案件,一般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依法进行,并依法指定审判长一人。在确定合议庭的组成时,书记员也应确定② 不迟于开庭十日前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如果被告不委托辩护人,通知被告他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③ 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席。适用简易程序的庭审,人民检察院不得派员到庭 ④ 传唤当事人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专家和翻译。传票和通知应不迟于听证会前3天送达 ⑤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 上述活动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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