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程序的庭审阶段是什么 |
释义 |
审判由合议庭庭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程序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听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审议和量刑。 (一)听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听证阶段的活动程序为: 1。庭审前,书记员应依次进行以下工作: (1)查明检察官、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邀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庭 (4)邀请审判长和法官(人民陪审员)到庭 (5)法官就座后,他们应当向庭长报告,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情况。主审法官宣布案件来源、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的姓名以及是否公开审理。审判长宣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检察官、辩护人、专家和翻译的名单。庭审期间,审判长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诉讼权利。(一)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检察官、专家、翻译人员可以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获取新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3)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发表最后陈述。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否申请回避,由谁申请回避,以及申请回避的理由。(二)法庭调查,是指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主持调查、决定的诉讼活动在检察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核实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 法庭调查的程序是: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后,公诉人首先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宣读附带民事诉讼大纲。被告人和被害人应当分别陈述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分别陈述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承认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如果指控被否认,他们应该被允许进行辩护。被告人陈述后,被害人可以根据起诉书中的犯罪指控陈述其受害过程。讯问和质问被告和被害人(1)公诉人讯问被告。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检察官可以根据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时,应当避免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性的诱导讯问和其他不适当的讯问。 (2)经审判长、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辩护人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提问。(3)经审判长许可,控辩双方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讯问中向被害人和原告提问,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讯问必须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4)法官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被害人、原告人和被告人进行讯问。出示并核实证据 只有在法庭核实后,证据才能成为最终决定的依据。对当事人进行讯问后,应当当庭核实各种证据 对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1)讯问证人和鉴定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到庭后,法官应当首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的关系和案件,告知证人如实作证、故意作伪证或者隐瞒刑事证据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应当到庭宣读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到庭的除外。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首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的关系和案件,并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和故意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法律责任。(2)出示并宣读证据。公诉人和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供当事人辨认,并当庭宣读不在场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文件 如果公诉人要求出示庭审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清单以外的证据,如果辩方提出异议,审判长认为有必要出示证据时,可以允许出示证据。取得新的证据 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取得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取得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和被告人的申请,调查、审查和起诉中收集的与被告人无罪或轻罪有关的证据材料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三)法庭辩论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审判长应当宣布法庭调查终结,并就事实、证据、证据、证据、证据、证据、证据、证据、证据等进行法庭辩论,整个案件的适用法律和其他问题 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犯罪严重性、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适用刑罚。控辩双方的辩论将进一步揭示案件事实,澄清如何适用法律,法院辩论应在庭审法官主持下按以下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时, (5)控辩双方的辩论 (四)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权发表最后陈述,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他享有这项权利。被告人的终审陈述也是庭审的一个独立阶段 如果被告人在终审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判决,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终审陈述权 ,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提出新的理由,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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