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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回要约与撤销要约的区别
释义

1、 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非常重要,这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成立与否,合同成立与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标准。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不明确,因此,关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争议不断。为了避免此类纠纷,最重要的是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清楚地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向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二)表示要约人接受意向书时受其约束。
    

要约又称报价,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的要约。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针对的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为了取得法律效力,要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要约是特定人意志的表达。换句话说,要约必须由一个特定的人提出,这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为什么这个提议必须由特定的人提出?因为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接受而生效。如果不是特定的要约人,承诺就没有意义。其次,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合同应包含的主要条款。《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承诺生效之日起成立。换言之,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接受,接受后的合同就不具有《合同条例》规定的主要条款,这在本案中是矛盾的。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那么,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原则上,合同必须具体,否则无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地址;主题;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演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端解决方法。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标的物;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第三,要约表明要约人受受受要约人承诺的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为了订立合同而发出的。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一个理论词汇,它表达了希望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图。要约邀请是签订合同的预备行为。这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让我们首先总结一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首先,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使对方想要与自己订立合同。第二,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发出后,对要约人没有法律意义
    所谓撤回要约,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要约生效之前,意图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法律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的原因反映了法律对要约人意愿和利益的尊重。如果要约人撤回要约,则需要通知另一方。任何要约均可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发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以产生撤回要约的效力。由于撤回要约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因此撤回要约时不生效。因此,撤回要约实际上不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
    

撤回要约通知可以根据通常情况提前或同时送达另一方,但如果由于途中的障碍而延误,受要约人在收到撤回通知时,应当立即将迟到情况通知对方;(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具有法律效力后,有撤销要约的意思,以消除要约的影响。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进行。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送达要约人。然而以下两种要约都是不可撤销的:
    

(1)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要约的撤销和撤回是为了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虽然它们只能在作出承诺之前进行,但它们之间存在差异: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对要约的撤销有严格的限制,以上是相关的答案。所谓撤回要约,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所谓撤回要约,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撤销要约,使要约的效力消灭。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咨询,您可以咨询luba的相关律师。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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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3: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