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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的效力是什么?要约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释义

1、 这个提议有多有效?《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明确;
    

(2)意思表示在要约人接受要约时,要约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
    

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要约的意思表示。发出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25条规定:“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从其规定。“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要约终止的原因
    

要约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要约有效期的过程。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超过该期限,则要约将自动失效,不接受任何承诺。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中规定的条件。拒绝要约的方式有很多,可以是明确说明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而不予答复,或者限制、变更或扩大要约的实质内容,形成反要约。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它不仅表明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而且还向要约人提出反要约。在拒绝要约后,受要约人也可以撤回拒绝通知,但如果受要约人发出的接受通知不改变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则只有在撤回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拒绝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时,拒绝的撤回方能生效,但仅改变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要约人未及时提出异议的,不视为拒绝要约。但是,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能更改,受要约人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将具有拒绝要约的效力。第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者撤销要约。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被终止。第四,要约因要约人死亡而无效。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突然死亡。未来合同需要要约人本人履行的,要约人死亡不影响要约的效力。一般来说,如果法人被解散或撤销,该法人的要约自然会失去效力
    

简而言之,我们应该对其他人的要约持谨慎态度,并在确认后予以接受,使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并使后续合同得到良好的履行。如果您还需要对报价的相关内容提出任何疑问,Luba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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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1: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