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的法律效力应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要约的法律效力也被称为要约的约束力。如果要约符合某些构成要件,就要约的法律效力而言,它将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影响,要约的生效时间首先与要约生效的时间有关,这不仅与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的时间有关,还与承诺的期限有关。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表明我国法律采用到达原则。但是,对于要约的有效时间,我们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服务不一定真正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只要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可以控制的地点(如受要约人的邮箱等)。要约人未约定期限的,以要约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人可以撤回或者修改要约的内容,接收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没有规定具体的系统,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应视为到达时间(见合同法第16条) (II)要约的持续时间 要约的有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持续时间,即,要约的法律效力期限。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要约人未约定的,合理期限只能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而言,如果要约未规定要约的期限,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口头要约。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则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时,承诺期限才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无效。 (2)对于书面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期限(例如,本要约的有效期为10天,或本要约的答复在某一年某个月的某一天之前有效),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期限;要约未约定期限的,应当确定合理期限为要约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做出承诺所需的时间;(三)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第一,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又称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受要约约束,不得随意撤销、限制、变更和扩大。第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又称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上又称承诺资格,即要约生效时,受要约人根据自己的承诺取得订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 (1)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有权接受要约人。当然,由于受要约人的特殊性,这项权利具有个人性质,不能转让。(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这项权利。(3)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后,合同成立,要约人与接受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合同关系。可见,在现实生活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报价和合同之间的关系往往非常密切。一般来说,只要要约成立,就意味着合同成立。因此,对于更重要的提议建议,请咨询更多相关专业律师。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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