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应撤回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合同形式”的保留 |
释义 |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法;摘要:为了研究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合同形式”的保留,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将该公约的相关内容与中国合同法进行了比较。认为我国《合同法》实施后,公约与《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大致相同,相反,保留导致了适用法律的冲突;撤回保留的积极意义大于撤回保留的消极影响,撤回保留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我们的政府应该撤回保留意见。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影响最广泛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截至2007年8月16日,共有70个缔约国,其中包括世界主要贸易国。然而,《销售合同公约》需要考虑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这导致规则的设计和表达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其中,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的相关内容作出保留是最重要的体现。中国在1986年批准该公约时,对该公约作出了两项重要保留:第一项保留是,中国政府在批准该公约时宣布,它将不受第1条第1款(b)项和第11条的约束,也不受该公约与第11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第11条以及与第11条有关的内容的保留。理论上,习惯上称之为“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或“合同形式的保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学术界对我国是否应当撤回这一保留意见存在很大争议。本文通过对《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了我国保留合同的背景和立法变化,研究了我国撤回合同形式保留的利弊。1、 《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比较(一)《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形式的比较。关于合同形式,《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不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也不受其他形式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通过包括证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证明。此外,《公约》第13条进一步解释说,“书面”包括本公约所指的电报和电传。(2) 《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书面形式,则应采用书面形式。第11条进一步规定,书面形式是指能够有形地表达合同、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内容的形式。(3) 二者的比较不难看出:《销售合同公约》和《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大致相同,都将合同形式定义为包括书面形式在内的各种形式。然而,仔细分析表明,这两项规定之间存在差异。1.合同形式的划分不同。《销售合同公约》将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和非书面形式;合同法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2.书面形式的范围不同。《销售公约》中的书面形式表述宽泛且不明确,但通过对第13条的解释,可以引入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信函、电传和电报。由于该公约是在早些时候缔结的,因此该公约没有规定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否为书面形式,因此它们应属于《销售合同公约》所指的非书面形式;相对而言,《合同法》对书面形式的规定比较明确,指出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3.合同形式与合同成立之间的关系不同。《销售公约》没有限制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形式,并明确规定合同的形式不受任何限制;《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什么样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它具有法律形式要件,这是建立包括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在内的各种合同的必要条件。2、 中国保留的背景与立法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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