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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起离婚诉讼有哪些预防措施
释义


    

一、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被告离开住所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在诉讼时管辖;被告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为士兵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两名中国公民都在国外,但尚未定居,其中一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由原告或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庭参加调解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但不能表达意愿的除外。(三)判决和上诉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第一审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再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视为撤销第一审判决。调解不成的,二审法院可以作出终审判决。(四)离婚诉讼权利的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讼权利限制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请求,必须征得现役军人同意。本法所称现役军人配偶,是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这一限制不适用。这些规定只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申请离婚的权利,但自行申请离婚的除外。本规定仅适用于一方提出的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同意的离婚。限制男女在特定条件下离婚的权利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子不得申请离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要求终止妊娠的,男方在手术后6个月内不得申请离婚;在上述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后,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经判决、调解不能离婚的离婚案件和解后,不适用本限制,如果原告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提起诉讼,则通过判决和调解维持收养的案件不予受理。
    

(V)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界限
    

关系破裂与否是准予离婚的界限允许离婚:
    

1。要确定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进行调查:看婚姻的基础;看看婚后的感受;看看离婚的原因;查看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
    p>合法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4条,男性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申请离婚。女方申请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谓“真正必要”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理解为:当男子有正当理由时,女子有重大过失,或当有重大紧急原因时。如果女人通奸并怀孕,男人坚持离婚。然而,即便如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项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权利的限制。旨在从实体法的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提供特殊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的安全服役,提高军队的战斗力,体现国家对人民子女的关心和爱护
    

“军人党有重大过错除外”,即军人党有重大过错,夫妻关系破裂,另一方要求离婚,没有必要征得军方的同意。所谓军人党有重大过错,一般指军人党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如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士兵;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经反复教育仍保持不变的士兵;以及军队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非军方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方当事人是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如果配偶与现役军人离婚,必须经现役军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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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