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少年法庭的审判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少年法庭的审判程序是什么。开庭前的准备 开庭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庭或者确实不宜到庭的,应当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到庭。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经通知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立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可以安排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如果未成年被告认为有必要在庭审前与教师和其他人员会面,控方和辩方可以调查未成年被告涉嫌犯罪前后的人格特征、家庭状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和表现,并准备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在法庭审理时,法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和心理状态,严肃善良,使用准确易懂的词语。如果发现未成年被告人有招供、申斥、讽刺、威胁的情形,应当在法庭调查期间及时制止,法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实施指控行为时的年龄。同时,如果控辩双方都向法院建议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判处管制,我们也应该在庭审中查明其涉嫌行为的主客观原因,缓刑、有期徒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应当提供未成年被告人可以获得监护、帮助、教育的书面材料,应当定期通知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表人不到庭或者确实不能到庭的,也可以在判决宣告后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到庭,并将判决书副本送达。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被告有罪的,在判决宣告后,合议庭应当组织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未成年被告法定代表人以外的成年近亲属、教师、检察官等参加未成年被告的教育、缓刑的,普通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控告、检举或者发现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确有非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予以记录。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庭审所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可以在审查案件时说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仅限于两次。补充侦查完成并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二次补充侦查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明,证据可靠、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的规定作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犯罪嫌疑人问题的第二十三条规定。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指定审判管辖的,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处理指定管辖权的有关事宜 未成年人也可以自行找律师协助辩护,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当你对少年法庭的审判程序或具体内容不太清楚时,你应该向法律咨询网律师咨询。com及时获得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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