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一审审判程序 |
释义 |
刑事诉讼一审程序 (1)听证。审判长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案由:审判是否公开;公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检察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通知双方,他们有权申请撤回。告知被告他有权进行辩护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控辩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各自的证据和意见,揭示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它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和被害人的陈述;讯问被告人;证据核实等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过去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取得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应决定是否批准上述申请。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节发表意见,并可以相互辩论。 (4)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这是法庭审判的必要程序。这意味着被告陈述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或表明了自己的理解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剥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所有法庭活动应由书记员书面记录,由审判长复核,并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字。 (5)评论和判决。合议庭根据庭审中发现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如何处理本案,并作出决定。合议庭进行秘密审议,并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①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② 依法认定被告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③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判决无罪。 经审理,可以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提起公诉的当事人和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判决书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 阅读本文内容介绍后,大家都清楚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明确一审的法律程序,以便进行有效的审判,最终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因此,审判过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知识,我们需要对这方面有详细的了解。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咨询鲁巴的专业律师。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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