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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意思
释义

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意思?    

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决,管辖权规则分为法定管辖权和裁定管辖权。法定管辖权包括级管辖权和地区管辖权,裁定管辖权包括转移管辖权、指定管辖权和管辖权转移。实践中,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大多针对区域管辖权,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转移管辖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法院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第二,双方没有对管辖权提出任何异议。经当然审查后,法院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并将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第一次管辖权转移,根据第14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这赋予了当事人反对管辖权转移的权利。对于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管辖权转移,由于它是法院的权威,为了维护法院的权威,一些学者认为应当禁止当事人提出异议。一些学者还认为,在实践中,法院移送管辖权的错误情况仍然存在,应当赋予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以纠正其错误
    

编辑认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移送的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法院报告指定管辖,即以指定管辖为其救济程序。因此,双方没有必要提出异议。对于指定管辖权,大多数学者认为它是法律赋予高等法院的权利。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来看,不应赋予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权。这可以避免行使监督管辖权的不同主体的重叠,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实现诉讼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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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16:54